来源: 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 hAJJ1+&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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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住房“超国民待遇”危害极大 A,%+_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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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地方变相“福利分房”,住建部官员称,这在全世界都无先例 ;b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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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陈淮27日在《经济观察报》发表文章称,公务员住房享受“超国民待遇”危害极大。 Hb#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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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淮在文章中称,一段时间来,一些部委和地方打着保障性住房的名义,以各种形式为公务员建实物型住房有不断加剧的趋势。或明或暗的“福利分房”正在卷土重来。 dW|<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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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淮称,任何国家都没有公务员住房享受超国民待遇的“经验”,不论富国还是穷国,不论大城市还是小城镇,不论历史还是现实,除了前苏联,一个例证都找不到。 vG^g128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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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淮警告,公务员住房上的“超国民待遇”危害极大。他说,当前,一个值得高度关注的趋势是,不少地方正在采取“委托代建”、“定向开发”的方式,大兴土木地给公务员建实物型住房。加上各种明暗的税费优惠,一些部门的公务员往往可以用只有市场价若干分之一的“价格”买到产权房。还有一些单位,一边给公务员发着“住房补贴”,另一边又提供远低于市场价格的“集资房”,货币、实物保障两头享受。这些都是给公务员超国民待遇的腐败做法。 z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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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淮在文章中驳斥了公务员住房“超国民待遇”做法的几种冠冕堂皇的理由。 4]\br_B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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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的工资买不起房,所以政府要给予特别保障”。确有很多公务员买不起房,这是事实。但公务员买不起房的比重是否高于社会中等收入者阶层? A\M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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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政策、集资建房政策是国家允许的政策”。2007年国务院24号文件明确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 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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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之手对公务员住房问题进行干预,能够克服市场机制的自发性和盲目性”。这个说法实际上是一种非常笨拙的牵强附会。利用政府对公共资源的支配权,靠压低土地价格、实行财政明补或暗补来为公务员提供低价的产权房是一种公开侵吞公共资源的行为,是和政府的公共职能完全相悖的做法。 +Q#mp/B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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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公务员建住房可以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增长”。这是近来的一个新说法。把中等收入者阶层中购房能力相对较强的人群从市场中分离出去,实行政策特殊补贴的“双轨制”,这尽管同样会产生投资需求、拉动GDP的增长速度,但是其结果是彻底破坏市场机制运行的规则,瓦解市场价格形成的基础。上世纪90年代初期钢材等价格的“双轨制”改革尝试曾导致“计划外”价格的暴涨和一轮恶性通胀,其教训应当牢牢汲取。 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