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劳死”立法该提上日程了 w"d.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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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5月13日傍晚,奥美中国北京分公司一名年轻员工李渊(化名)在办公室突发心脏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年仅24岁。前段时间他就有些不舒服,但还在连续加班,甚至在他死后很久,他的工作QQ还挂在线上。15日,搜狐公司17173网站一位年轻员工,也因为病毒性心肌炎意外死亡。 %xi)xx'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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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轻白领的突然死亡,网上很多人将其归因为“过劳死”。当然,现在下这个结论为时尚早,但面对生命的脆弱,“过劳死”问题的确该引起重视了。 ik"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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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我国目前劳动法规中,并没有“过劳死”概念,员工的死亡、伤害,应由企业承担责任的只有工伤(包括视同工伤)和职业病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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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渊在办公室突发心脏病,不久就因抢救无效而死亡,是不幸的,但这种突然的死亡,避免了很多法律上的争议。因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能视同工伤,得到相应工伤的赔偿;如果超过48小时,就不能按工伤处理。 :=~e]B]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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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工伤保险条例》立法本意在于救助工作中的事故伤害,而不是员工发生的疾病(因为员工疾病本应由医保来承担),只是把“突发疾病”引发的48小时内的死亡,纳入“视同工伤”的保护范围。工伤保险本身不可能无限制扩张,把所有“突发疾病”都列为工伤。 & |